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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证的问题

近来有由于我村山岭开发,我村不知有山林权证这回事,后来到市档案馆查,才发现山林权证是1983签发的,并且和邻村共同所有,所以问题就出自这里共同所有上。
为我们管理的山岭自我们祖先至今我们这代村民一直在行使管理权各分配权并且大部分山岭已经分家到户了,并种上各种树木和果树,自知道山林收益都已经上百年了,没有发生山林权异议和争议。因为我们村的山岭来由是有根据的,从18世纪一直**至今,分家到户管理分配明确,从两村历史上讲,我村自建村以来就拥有这一带的山岭权和管理开发权,
由于上世纪80年代初乡公所发的林业山林证时发放的山林证两队共有,我村一直至今都没有山林证。邻村可掌握了和我村共同所有的山林证,如我村有山林经营,早已将大部分山岭分家到村户了,大家都是无证的。祖先留下来可不交证的,呵呵,历来至今属于我村集体的山岭都是我村集体管理和使用,也未曾有分给邻村。历史上我村的山岭相邻的其它村委会、XX村的、有XX村委会XX村的,他们村山岭的界至周边也都注明与我村的山岭兼界,早已画清分界的,是无可非议的。1953年土改时我村的户主都在土地证注明山岭名称和四至土地证不注明山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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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要求撤消1983年的证,就是对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首先,你可以向乡政府或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出异议的“复议申请”,但是有个问题是,你是什么时候发现“到市档案馆查,才发现山林权证是1983签发的,并且和邻村共同所有,所以问题就出自这里共同所有上。”的?因为,要计算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乡政府的发证行为到此时此刻的时间,因为,行政复议是有时效限制的。因为,“行政相对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为5年:即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你要计算好时间,要么是向相关单位提起针对乡政府发证行为的复议,不行的话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乡政府的发证行为的无效。或者,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从而重新决定山林权证的具体内容。
注意时效限制。
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持秩序的
但是,对于不动产,物权法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所以,还得是“共同管理”的,共同收益
因为登记的内容就是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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