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保卫制度的资料?
最佳答案:
农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了加强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简称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任务: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机构本级行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行保卫部门及当地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指导对本级行行长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行行长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第责任人对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
()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存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五)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按规定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行分管保卫工作行领导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
(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了作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保卫部门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级行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安全检查推动保卫工作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保卫人员思想动态关心们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等金融案件防范工作力保农发行资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防范工作力促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选用、管理及安会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六)负责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材、设备管理;
(七)负责经济民警、保卫人员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
(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单位和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单位提出票否决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
()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农发行各营业机构均应创造条件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
第十三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值班、警卫制度节假日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单位应与相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受侵害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金库、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专用运钞车辆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目配置原则;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依据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及其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方营业或启用
第四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只能用于执行守护、押运任务严禁挪作用
第二十条 枪支弹药配置标准依据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治〔1998〕474号)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非法通过其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二十二条 枪支弹药购置由配枪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核准逐级申报经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审核统向省级公安厅(局)申请价拨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持枪人、管枪人应严把政审关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合格人员持抢、管枪
第二十四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方能持枪上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易发生案件、事故基层营业单位总行保卫部对全系统省级分行每年检查面少于30%;省级分行保卫处对所辖每地(市)级分行每年检查少于2次;地(市)级分行保卫科对所辖所有县(市)支行检查每年少于4次;基层营业单位应坚持经常性自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方式:上级保卫部门对下级机构安全检查与由上级机关组织同级之间互查相结合;有计划组织统时间统内容检查与定期专项内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需要检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严重治安隐患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安全检查应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对涉及农发行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接报案保卫部门应立即赶现场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级分行、总行应当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报案和犯罪人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对所受理案件经查证属于保卫部门管辖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案件事故查处涉及内部其部门协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三条 案件、事故管理实行案报案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对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
(三)由于农发行责任人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
(六)枪支(弹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七)其重大安全事故
农发行各级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人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报经发现给予该行行长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由总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省级分行行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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