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库 >> 土地行业知识库 >>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谁有河北省土地招拍挂相关程序
最佳答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 2002 年 4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条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特定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确定土地使用者行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确定土地使用者行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拟出让宗地交易条件指定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出价结确定土地使用者行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外用途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同宗地有两上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标人、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需要公告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投标人邮寄出让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收方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标箱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五人上单数
  评标小组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确定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价格高投标人应当确定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高应价者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足三人或者竞买人高应价未达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拍卖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下程序进行:
  ()挂牌公告规定挂牌起始日出让人挂牌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告规定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报价;
  (五)出让人挂牌公告规定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得少于 10 工作日挂牌期间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否成交:
  ()挂牌期限内只有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条件挂牌成交;
  (二)挂牌期限内有两或者两上竞买人报价出价高者竞得人;报价相同先提交报价单者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符合其条件挂牌成交
  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或者两上竞买人要求报价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竞得人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标人、竞得人出让人应当与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标人、竞得人名称、地址出让标成交时间、地点、价款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或者标人、竞得人放弃标宗地、竞得宗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标人、竞得人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投标人、竞买人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 5 工作日内予退还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出让人应 10 工作日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之标、竞得结无效;造成损失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
  (二)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标或者竞得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第条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及其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所有权变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
  第四条县级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三)土地权利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四)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流转方式;
  (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处理办法;
  (七)争议解决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高年限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数额确定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按照下程序进行:
  ()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同意出让或者出租书面材料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四)标人、竞得人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五)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方式出让、出租按照下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同意出让或者出租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处理办法处理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使用权人应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六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权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出让、出租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权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补偿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单位和人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者转租
  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应开发面积三分之上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受让方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期限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设区市或者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形式作债权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同意抵押书面材料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单独抵押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履行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原因而灭失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其占用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 他 回 答: (共2条)
1楼
土地管理局问下更详细
查看更多相关问题 >>
相关土地行业知识库

友情链接:

首页 | 网站简介 | 采购市场 | 行业分类 | 信息投诉/删除/联系本站

手机版 | 电脑版

Copyright © 商名网

京ICP备17049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