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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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城市交通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及临时来往城市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本规则没有规定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妨碍交通安全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道路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同意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妨碍交通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直行车辆右边无横道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停车线外;无停车线停人行横道线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节 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指定位置(电车必须车前、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外其车辆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非机动慢车道行驶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机动车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分道路机动车间行驶;非机动车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雾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分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外其车辆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属于禁行车辆外其车辆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其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道路右边暂停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地点十公尺内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内准停放其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三十至五十公尺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并须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百公尺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速度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百公尺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使用: ()直行:两标灯均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准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足公尺乘客准站立车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距离至少二十公尺;繁华地区至少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准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好又没有限制速度标志时保障交通安全条件下每小时高行驶速度规定下: ()小汽车、机器脚踏车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准超过十五公里: ()繁华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下雪结冰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三十公尺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准超过五公里: ()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保证交通安全原则下受速度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须对面驶来车辆百五十公尺外; (二)超车时须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方超越前车准故意让超车应离车(原前车)二十公尺外驶进纵列线; (三)准超越正超车车辆; (四)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情况时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准驾驶车辆; (三)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相符合车辆; (四)驾驶车辆时准吸烟、饮食、谈; (五)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人驾驶; (六)准驾驶执照转借人; (七)驾驶室内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须当地公安局指定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时候准: ()双手离把; (二)两人同骑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车辆或撑伞; (四)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各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坚固和完整行车时准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车辆、行人来往多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容易发生危险地方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距离至少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须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站台上或靠近停车地点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车行道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划定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儿童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准超过四人(儿童准超过二人)并须车行道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暂时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再违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人并报告附近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畏罪潜逃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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