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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务输出的手续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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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条 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公司、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国(境)外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经商务部许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领取《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得直接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须符合下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注册3年上注册资本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西部地区企业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超过50%无良行记录
(三)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能力
(六)具有大专上学历或级上职称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少于2人法律人员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须提交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国别及地区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出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其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应10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15工作日内做出否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予许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决定》(2003年第2号令)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企业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30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向其对外签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外合资人才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特殊专业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内达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监督管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至(七)项规定,应要求其月内达相应条件能达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加强期管理等问题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其 他 回 答: (共2条)
1楼
出国打工都工种有作饭活 都几国家 人生权意和工资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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