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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二手农机交易所需要申办的相关手续,以及主管部门都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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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回 答: (共1条)
1楼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日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行政许符合《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规定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跨区作业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款作第二款跨区作业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参加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从事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机主向当地县级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作业证》由农业部统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跨区作业介服务组织配备相应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由县级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500元上1000元下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由县级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外资企业、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介服务活动应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应当取得相应等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材料: ()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决定决定予发放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县级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还需交验驾驶证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应当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条特制定本条例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农机鉴定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农业生产使用价值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机化先进技术提供依据 3.第九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推广许证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4.第十七条修改:通过农机鉴定产品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财政补助、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7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日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决定废止下列农业行政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1994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 3.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信息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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